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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据8月14日出版的《环球时报》报道,在“力拓案”愈演愈烈之际,美国彭博社13日发表文章,把该事件与近年来美对华“间谍案”指控进行了对比。报道称,美国指控“中国间谍”盗窃商业和军事机密的案件激增,自2006年以来已经有50多名“中国间谍”受起诉。
(09/11/2009 16:04:40) [查看全文] 受高薪诱惑,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给老东家造成巨额损失。记者20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挖角公司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技术,并赔川东公司300万元人民币。
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经当地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重庆川东化工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用过磷酸酸化甲酸钠生产 (08/24/2009 14:41:37) [查看全文] 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8月21日,北京市首例涉外劳务派遣中引发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派遣至其北京代表处工作的中方雇员喻某泄露商业秘密并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规则,要求其支付40余万元的违约金。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 (08/24/2009 14:39:52) [查看全文] 2003年4月1日,王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违反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将其在某科技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以王某 (08/19/2009 16:43:47) [查看全文] (1)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无论事后如何处罚,其泄露本身都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权利人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信息申请专利,“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商业秘密维权有很大的困难,万一维权失败还可以通过专业起诉,算是留一个后路。此外,向公安机关报案,进入诉讼,即将面临鉴定等程序,其可能会带来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权利人对此后果需作一评估。 (08/07/2009 17:02:25) [查看全文] 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2002年11月8日, 瑞典爱立信公司8日宣布,该公司5名职员因涉嫌参与一起间谍案,其中3人已于5日被捕,另有2人被停职。
爱立信公司称,这3名被捕的嫌疑犯是或者曾是该公司研发部门的职员,另外2名职员因向间谍嫌疑犯提供信息而“违反了爱立信公司内部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于6日被停职。 此案涉及的外国情报人员是一名俄罗斯外交官。 (08/05/2009 09:30:56) [查看全文] 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2002年11月,香港首宗被成功定罪的“电脑商业间谍案”中,31岁的女被告承认20项非法入侵电脑罪名。
女被告龚杏明,于2000年受雇于一公司任职物业代理,一个月后离职转投仲量行。被告在仲量行(现称仲量联行)任职高级磋商员时,通过新加坡互联网供应商的联机服务,连日入侵旧公司著名跨国地产公司的电脑,盗取81封涉及楼宇报价及市场分析的电邮。 (08/05/2009 09:27:08) [查看全文] 据天津劳动法律网了解,近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首例“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9万元。 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 (07/28/2009 11:28:18) [查看全文] 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的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诉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公司)、被告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五十万元。
原告大洋公司诉称,陈某原系该公司职员,曾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陈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向公司 (06/29/2009 11:47:25) [查看全文] 鬼使神差,苏州一企业打工者竟用伊妹儿把自己接触到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邮箱发送到公众网上的私人邮箱,被公司开除还不算,后又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打工者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该打工者继续履行其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科技公司违约金30734元。 A 2001年11月,李小明(系化名)进入苏 (06/29/2009 11:45:43) [查看全文] 半个月来,夏新济南分公司的三名员工一直四处奔走,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权。2007年10月,公司要求他们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约,劳动关系全被转走了。此举令他们寒心,2007年12月27日,他们向公司递交了声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员工:被逼要和劳务公司签约 (06/26/2009 14:05:41) [查看全文] 王某与北京某工业内窥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声像资料鉴定,认定王某离职前篡改公司电脑数据库数据的事实,终审判决王某赔偿工业内窥镜公司的公证费2500元、鉴定费用1万元均由王某负担。
2003年6月,王某进入工业内窥镜公司工作。2007年3月21日,王某向工业内窥镜公司发出离职邮 (06/26/2009 14:05:00) [查看全文]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 (06/24/2009 14:22:56) [查看全文] 常言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很多企业在创业过程中没遇到过什么问题,但创业成功后也就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员工窃取公司秘密,这是一项很致命很严重的事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一旦被窃取,公司会受到致命的打击,有的甚至破产。下面举一例子让创业和守业的朋友引起重视(注:真人真事,绝非虚构)。 案件介绍:2005年黄某应聘到广东某公司任厂长,主要负责厂里的技术开发工作。当时公司花高额资金聘请了韩国技术 (06/24/2009 14:19:53)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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