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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天津律师 告诉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注意事项:
(1)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要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
    特别是你
(04/08/2008 11:01:33) [查看全文]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据天津律师所知,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 “欢歌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天津律师提醒您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主要有十八种:
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
(04/08/2008 10:57:39) [查看全文]
中新浙江网1月14日电 或者你刚发过短信,或者你刚拨完电话,或者你根本就没有使用手机,你的短信跟通话内容和你电话周边的声音可能就已经被人得知——这就是被称为手机监听器的移动电话拦截系统。它是怎么出现的?谁在购买并使用这些系统?
  传言:监听于千里之外
  上周,在杭州开出多家土特产店的陈叶最终没能以合适的价格拿到临安山核桃,在销售旺季马上来临,而高品质山核桃又相对缺货的时候,他败给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就在一天前,对方以每斤高出1元的价格从供应商手中提走6800斤一级
(04/07/2008 14:42:41) [查看全文]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据天津劳动律师多年的职业经验总结,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
(04/07/2008 14:40:32) [查看全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天津律师告诉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
(04/04/2008 10:28:53) [查看全文]
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天津劳动律师告诉您,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
(04/04/2008 10:27:07) [查看全文]
厦门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据天津律师所知,职员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赔偿近9万元。
2002年11月,纪某进入厦门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纪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
(04/02/2008 10:37:11) [查看全文]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天津律师提醒您,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是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为保护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二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一、竞业限制问题
    1.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动(雇佣)关系与商事关系不同,雇主与雇员在经济上并非平等(雇主有解雇雇员的权利)。
(04/02/2008 10:31:41) [查看全文]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经过天津劳动律师的整理归纳,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人才流动
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
(04/01/2008 12:03:02) [查看全文]
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是哪些?天津劳动律师告诉您:
1、 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
(04/01/2008 11:46:37) [查看全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天津劳动法律网告诉您,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
(04/01/2008 11:45:31) [查看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天津劳动律师告诉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04/01/2008 11:43:45) [查看全文]
广义地说,构成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为是商业秘密。天津劳动律师告诉您,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信息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和侵犯了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关
(04/01/2008 11:40:42) [查看全文]
天津劳动律师说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资料收集:天津劳动律师)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
(04/01/2008 10:40: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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