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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其中一起在五华区人民法院西站法庭开庭,该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女博士倒在教室里就再也没起来 2006年9月14日下午下班后,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学院老师杨丽荣回到家里,象往常一样,年近七旬的母亲朱树南已经做好饭在等着了。母女俩刚吃完饭,杨丽荣手机 (11/05/2010 13:56:05) [查看全文] 天津劳动法律网的天津劳动律师提示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03/2010 12:24:32)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前实施一些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有了具体的裁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引起了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了很多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单位不肯支付加班费, (10/29/2010 10:52:35) [查看全文] 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日设立,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公司在员工宿舍门前修建了两个篮球场。2010年3月26日广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为了庆祝公司设立10周年,号召员工自愿组织节目在10周年年会上表演。员工陈某约了几个同事打算表演一场篮球赛,2010年4月6日清明节放假,陈某等表演球赛的员工在宿舍门前的篮球场上练习,在练习过程中,陈某不小心摔伤,花费了3000多的医疗费。陈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庆祝公司10周年而在训练节目时造成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 (10/28/2010 09:10:18) [查看全文] 案例
邱女士的丈夫是一名清洁工。半年前,由于丈夫突然生病无法上班,邱女士不得不前往丈夫所在的公司为其请病假。当时,丈夫的同事告诉邱女士,她丈夫当月已请过事假且超出了休假天数,如果再继续请病假,根据公司的规定将被扣去双倍工资。邱女士思前想后,决定暂时顶替丈夫的岗位,但她叮嘱丈夫的同事千万别把这事告诉公司。不料,在顶替丈夫上班期间,邱女士在一次打扫办公室时不慎跌倒,落下六级伤残。事后,邱女士认 (10/27/2010 10:41:31) [查看全文] 面对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个问题,许多法律专家呼吁建立有效的执行救助机制,缓解“执行难”问题。一些执行法官建议政府拨款建立救助基金,对于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不能维持最低标准、且执行款项一时难以到位的,法院可发放执行救助基金。
钟光伟,1973年生人,陕西安康人,家中一妻三子女。为维持生计,他在煤矿场工作,后来患上矽肺。得知是职业病后,他打了场官司,赢了,但他却陷入窘境。原因很简单,他拿不到那笔赔 (10/26/2010 09:07:05) [查看全文] 做食用菌养殖生意的刘老板,靠下岗再创业起家。去年厂子扩大规模,他专门招了一批大龄失业人员,用他的话说,亲身体验过没工作的窘境,如今有了“饭碗”,他要让更多的人跟着受益。
据了解,对于这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政府也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凡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行业,如广告业、建筑业、娱乐业、网吧、桑拿、氧吧、按摩等类企 (10/25/2010 10:57:05) [查看全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年5月受工伤,并致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5月 (10/22/2010 10:18:08) [查看全文] 小常在一家企业实习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五级。后小常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企业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常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企业赔偿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合同到期后的伤残津贴;补齐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仲裁委支持。日前,该企业对仲裁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法院,被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法院查明,被告常立刚到原告公司实习时受伤,经劳动 (10/21/2010 09:02:07) [查看全文] 2008年,小张从河北到北京某公司打工,月薪2000元。去年10月,小张在车间干活,操作机器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小张因此受伤。公司并未为其申报工伤,后来,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张此次受伤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随后,公司找到小张,想私下协商解决此事。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6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自此了结,小张从此不再因工伤而要求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张心想能拿到一笔赔偿金就算不错了,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10/20/2010 09:13:53) [查看全文] 2009年2月14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江苏省沛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敬安信用社新华信用分社负责人李军(具体职责是新华分社“记账”及敬安信用社本部夜间安全保卫)在从家中到敬安信用社本部准备夜间值班途中被害。后查实,系新华信用分社的待岗员工孙志国为“顶岗”而行凶。
李军的伤亡是不是应该认定为工伤(亡)?劳动部门及一、二审法院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自然令失去亲人又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家属不满:明明是上班途中遇害,怎么 (10/19/2010 09:13:02) [查看全文] 新闻
信用社职工前往值班途中遭同事雇凶所杀。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因为是在前往单位值班途中而不是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属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的范围,引发争议。 值班途中遇害 (10/18/2010 11:01:30)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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