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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伤
    没按规定喊保安护送,收银员擅自独自去交款,导致摔伤,算不算工伤?昨日,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经过汉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帮助,24岁女孩王欢终于拿到了医疗费等工伤赔偿款4万余元。
(今 10:37) [查看全文]
    去年年初参加完春节前单位组织的会餐后,薛先生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突发腹部剧痛,连人带车栽进路边的沟中受伤。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事后,薛先生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却被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是,薛先生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07月02日) [查看全文]
    老工人张山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其有一手技术绝活,退休后被单位返聘,不想在工作中却意外负伤,最终获得单位赔偿。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6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单位赔偿受伤员工8万余元。
(06月28日) [查看全文]
遭员工殴打受伤,两年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神经症,是否算工伤?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江汉区法院昨就一起劳动争议官司表态,原告是否享受工伤的待遇,必须待相关部门鉴定后再作裁决。
(06月23日) [查看全文]
    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是我国首家专门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企业,这家京城“镖局”近日却坐上了被告席,起诉它的不是别人,正是中心的10名员工。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根据员工的说法,振远护卫中心多年来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从没安排后勤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休息过,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06月21日) [查看全文]
    老工人张山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其有一手技术绝活,退休后被单位返聘,不想在工作中却意外负伤,最终获得单位赔偿。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6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单位赔偿受伤员工8万余元。
(06月18日) [查看全文]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06月07日) [查看全文]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定点医疗保险资格审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06月01日) [查看全文]
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06月01日) [查看全文]
    雇员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劳动仲裁裁决企业赔偿,企业不服,将劳动者告上法庭。5月1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遂川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8日,田德章受聘于遂川材料公司从事木料加工工作。同月23日,田德章在工作中被木料击伤左肋部,致使脾脏破裂
(05月13日) [查看全文]
  速递员小刘是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某天晚上在送件途中被公交车撞伤,在要求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后,小刘又要求速递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损害赔偿案。
    2008年3月,小刘到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15日晚9点50分,小刘和同事被指派去送快件,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等处损伤。小刘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赔偿。其后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争
(04月29日) [查看全文]
  王女士是新华航空公司的一名乘务长,因服务态度差被旅客投诉,新华航空公司以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日前则将航空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3年8月1日原告到被告中国新华航空公司上班,职务为乘务长。2009年7月,被告以原告在
(04月16日) [查看全文]
  应聘的雇员在室外安装广告牌时不慎捽伤致残,企业为逃避责任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难逃其责。4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彭仁生赔偿原告张小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元。
    2008年4月2日,原告张小华应聘到被告彭仁生经营的乐乐广告图文中心工作,从事广告牌的制作与安装。当月10日,原告张小华在一家汽配店安装广告牌时,不慎从二楼摔到地面,致头部左颞叶脑挫裂伤、右枕硬膜外血肿。原告张小华受伤后,送县
(04月09日) [查看全文]
  4月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和损失8.94万元。
    原告于2007年6月20日在被告处做装配车间工人。2009年3月13日,原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彭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肩锁骨骨折,出院时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1年后取出内固定物,约需费用3000元左右。
 
(04月09日) [查看全文]
  2010年3月3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被告永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赔偿原告牛玲(化名)各种经济损失43000元。
    2007年12月31日,已过了退休年龄的原告牛玲与被告永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炊事员工作。2008年11月22日,原告在上班清理压面机卫生时,左手深入转动中的压面机内损伤,经送医院住院治疗,小拇指和无名指被截指。2009年5月4日
(04月06日)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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