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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从“万国”跳槽到“众合”教司法考试,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王老师被北京万国法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独家教学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聘用的教师有义务仅在原告指定的学校进行社会法律培训教学,不得在其他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法律培训教学,并不限于面授、网授等;同时被告也不得违反协议约定的独家编书、独家出题、独家提供资料的义务。如果
(今 14:01) [查看全文]
自认符合内退条件却未获得内退待遇,以为姐姐冒名顶替怒告单位和姐姐。8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李晓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原告李晓敏被招收为江西新余纺织厂土地工,1994年1月1日原告与该厂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后该厂改制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第二被告),2007年改制过程中,该公司对职工采取了内退、协保、买断三种方式,其内退人员的年龄截止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实际上
(今 13:59) [查看全文]
持续数年之久的 “曲乐恒状告辽足案”终于有了结果。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原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与辽宁足球俱乐部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辽足需支付曲乐恒各项赔偿共计291万元。
    曲乐恒今年33岁,10年前,他身披7号战袍代表辽宁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超霸杯赛,并凭借三粒进球,帮助球队以4:2完胜山东队,夺得超霸杯冠军。然而此后的一次车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08月06日) [查看全文]
自认符合内退条件却未获得内退待遇,以为姐姐冒名顶替怒告单位和姐姐。8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李晓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原告李晓敏被招收为江西新余纺织厂土地工,1994年1月1日原告与该厂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后该厂改制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第二被告),2007年改制过程中,该公司对职工采取了内退、协保、买断三种方式,其内退人员的年龄截止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实际上
(08月06日) [查看全文]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继续为原告缴纳自2009年12月起的社会保险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施裘于1993年7月进入蚌埠市某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7月30日。2000年10月施裘下岗,期间只领取生活费。2003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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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5日) [查看全文]
7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欺亮与被告易春英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随原告王欺亮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在宜春市万载县打工时与被告相识。之后不久,双方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2月8日,被告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在万载县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满一岁半左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诉称,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
(08月02日) [查看全文]
/核/心/提/示/
两年前,一起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让新郑市民政局成为焦点——因为属地内一个无名流浪女遭遇车祸身亡,新郑市民政局在当地检察机关建议下,作为原告方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不仅打赢了官司,还为受害者讨回了6万元赔偿款。而此事,也成为河南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为无名流浪人员起诉维权并最终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先例”,两年来,在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下,仅新郑市民政局又相继打赢了3起代被车撞死的流浪人员起诉的案件。
(07月27日) [查看全文]
马上就要73的王老汉突发脑梗塞住院治疗,但是医院不但迟迟没能确诊病情,还不顾外院专家会诊意见延误用药时机,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期。王老汉为此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及住院费损失32728.4元。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老汉起诉称,2009年9月4日上午,他外出散步后回家卧床休息,醒后感觉头晕、身体左侧面肢体麻木,遂及时呼叫120急救车到医院就诊。入院后,经CT检查后被他诊断为脑梗塞(陈旧性)。9月5日晚,他自觉左
(07月22日) [查看全文]
    本来想治疗发热小病,不料被医生注射一支退烧针后却形成伤残大病。7月21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肌肉注射损伤神经引发赔偿案,判决个体医生马某、孙某两人连带赔偿男童小博各项损失共计110962.4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马某、孙某均为乡村医生,孙某系马某的奶奶,两人共同开办一个体诊所。2009年3月份,原告小博(男,2岁)的母亲带着其到外婆家居住,3月11日夜里9点多,原告发热,原告的母亲就到被
(07月22日) [查看全文]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07月07日) [查看全文]
    快递公司在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后,未及时将开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仅在网上公示送达。该员工得知被开除后,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4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立即恢复与开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07月02日) [查看全文]

    担任某体育品牌(上海)专卖店长的马岭(化名),因按原价退长裤及腰带,再以半价换取男鞋2双,该数据被公司连网电脑自动生成记录,为此马岭不服公司给予的除名,要求公司作相应的经济补偿。

   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马岭之诉作出一审判决,由该体育用品公司返还马岭被扣工资570元;支付马岭未休年假折价款887.36元;返还马岭管理培训费250元。法院还对马岭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06月28日) [查看全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6分报道,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是我国首家专门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企业,这家京城“镖局”近日却坐上了被告席,起诉它的不是别人,正是中心的10名员工。
根据员工的说法,振远护卫中心多年来没有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从没安排后勤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休息过,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法庭上,振远护卫中心辩称,他们对后勤人员一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且对后勤人员实行轮班制,每班工作时间为5个半小时,不存在延时加班。后勤人员
(06月25日) [查看全文]
    应聘的雇员在室外安装广告牌时不慎捽伤致残,企业为逃避责任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难逃其责。据天津劳动律师了解,4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彭仁生赔偿原告张小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元。
(06月23日) [查看全文]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天津法律咨询网了解,5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江西荣昌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马辉腾支付拖欠工资、工资赔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2328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十元。
(06月21日)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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